世界动态:德江法院:切莫“借卡” 沦为“帮凶”

来源:天眼新闻    时间:2023-06-30 14:28:04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德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刘某、胡某双双获刑。

2021年12月中旬,安某飞(已判刑)一伙人员在德江县城实施网络违法犯罪。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该伙人实施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被邀约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提供给该犯罪团伙,帮助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并帮助到银行取款套现。

同时,刘某还介绍胡某以及胡某介绍的人员将银行卡和手机提供给该犯罪团伙,现场下载对应银行APP或绑定微信、支付宝,通过人脸识别或验证码验证,绑定银行卡并提供支付密码,配合、协助转移违法犯罪资金。遇到银行止付,刘某等同伙则持到账银行卡或与供卡人一道,前往银行网点ATM机上取款套现后交给该犯罪团伙,然后获取酬金,刘某则另外支付给胡某报酬。

2022年12月12日,胡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2023年1月16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刘某、胡某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3年6月5日,胡某退赔人民币1.75万元,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安某飞等人在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而应邀参与,除自己提供银行卡外,还介绍被告人胡某等人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结算账户帮助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并到银行帮助取款套现,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在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结算账户,帮助违法犯罪团伙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人违法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并退赔或者上缴国库。

有人认为把自己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借或者出租给别人没啥事,认为自己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应该不会触犯法律也查不到自己身上,想借此“躺着赚钱”,殊不知,这种行为很可能是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同样是在触碰法律底线。所以,面对“躺着”就能赚钱的诱惑,务必审慎判断!不要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切莫抱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不要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白春霞

编辑 葛永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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